——湖北省司法厅办理李光荣不服潜江市司法局回复行政复议案
2006年12月,李光荣因法律服务收费问题向潜江市司法局
投诉法律服务工作者王光荣,潜江市司法局2007年12月10日作出《潜江市司法局对李光荣投诉案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李光荣不服潜江市司法局作出的《回复》,以市局工作人员未按《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务为由,于2008年1月向厅信访办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提出行政复议申请。2008年1月11日,厅法制处收到信访办转来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省厅认为,潜江市司法局具有对辖区内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监督管理的法定职责,其调查处理投诉并做出《回复》的行为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关系到申请人李光荣的切身利益,此案属于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范围,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规定》相关规定,于2008年1月15日正式立案,并分别向李光荣和潜江市司法局发送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和《提出答复通知书》。潜江市司法局接到《提出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后,及时找到李光荣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王光荣以及市司法局刘某,开展调查,并在分清是非责任的基础上展开调解,促使李光荣和王光荣达成退费2500元的协议,并督促执行到位。 2008年1月31日,李光荣向省厅递交了撤销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称对调解处理争议的结果满意,并对司法行政机关表示衷心的感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省厅于2008年2月14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此案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正式实施后,省司法厅办理的首次以终止复议方式结案的行政复议案件。此案办理过程中,省厅积极受理案件,不推逶拒绝。严格按照程序办案,及时与被申请人协调沟通,加强监督指导。被申请人高度重视,及时主持调解,自行纠正不当行政行为,并严肃认真批评教育被投诉人,督促被投诉人退还不应收取的费用,使申请人主动撤诉,从而终止行政复议。这种积极通过调解手段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方式,较好地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的目的,产生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