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律师法》今起施行,更多人可获法律援助,专家解读新法“惠民”四大亮点
个人可开办律师事务所,律师会见当事人不需批准不被监听,更多人有机会接受法律援助等。今日起,新《律师法》正式施行。昨日,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北省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王万雄,对新《律师法》进行了解读。他认为,新《律师法》有四大亮点惠及当事人。
亮点一:会见不需批准不被监听
新《律师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解读】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律师会见当事人,可能要等一个星期甚至一个月。“会见难”是很多律师的共同感受。王万雄认为,“不被监听”使得“会见权”更有保障。这是新法的最大亮点,是法治的一大进步,也是对被告人、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亮点二:取证可借用司法强制力
新《律师法》第三十五条: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解读】在律师司法实践中,最难实现的是“调查取证权”。王万雄认为,新法不再规定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如果律师自行调查取证遇到了障碍,律师可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强制力去获取相关证据。这一新的规定将使当事人受益非浅。
亮点三:律师有了“执业豁免权”
新《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解读】想为当事人仗义执言,但往往要担心自身安全。律师的顾虑会影响当事人合法权利的维护。王万雄认为,新法特别增加了“律师执业豁免权”的规定: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一规定不仅使律师更加敢言,以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权益。
亮点四:更多人有机会获得法律援助
新《律师法》第四十七条: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解读】新法给律师提出一个强制性要求,即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将不再只接受道义上的谴责,而必须承担实实在在的“惩罚”。王万雄认为,对于生活困难请不起律师的家庭和个人来讲,这肯定是个好消息,更多的人将获得法律援助。
(原载6月1日《长江商报》记者 张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