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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困难群众真切感受到法援的温暖——访赵大程

  今年9月1日是《法律援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五周年纪念日。8月31日,本网记者就《条例》实施五年来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状况等问题采访了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

  法律援助成为政府的责任

  记者:从1994年初司法部正式提出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已历经十几年。《法律援助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行政法规于2003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请您谈谈《条例》实施五年来对我国法律援助事业的法制化和制度化建设起到哪些推动作用?

  赵大程:2003年7月16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法律援助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确立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促进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从制度创立进入到了加快发展的新的历史时期,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和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条例》颁布实施以来,中央领导同志多次就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2007年党中央有关文件明确要求,要“加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2004年到2008年,每年的《政府工作报告》都强调要“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也高度关注法律援助工作的发展,近几年每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政协委员都提出多件涉及法律援助工作的议案和提案等,内容涵盖法律援助立法、经费保障、机构建设等多个方面。2005年,全国人大将改进法律援助工作作为重点落实的十项建议案之一,人大代表赴部分省市进行调研,督促有关问题的落实。

  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关心支持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认真贯彻和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已有25个省(区、市)人大或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了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根据《条例》授权,31个省级地方通过司法厅和财政厅联合发文或省级政府发文制定了法律援助办案补贴标准,29个地方通过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政府发文制定或修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明确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27个省级地方对法律援助范围作出补充规定。法律援助条件、范围、经费保障等从立法层面得以进一步明确,保障了法律援助工作的规范化运行。

  《条例》颁布实施五年来,司法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总体部署和《条例》要求,根据各地法律援助工作发展实际,制定下发了《司法部关于法律援助事业“十一五”时期发展规划》。为贯彻落实《条例》,司法部会同民政部、财政部等9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条例>切实解决困难群众打官司难问题的意见》,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负责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以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支持配合法律援助的工作机制;会同公检法部门制定下发了《关于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建立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相衔接、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法律援助机构与公检法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和工作程序。此外,还研究制定了一些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建立和完善了法律援助服务行为、法律援助办案程序、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等工作机制,为推动法律援助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了可靠保障。

  法律援助取得三大成绩

  记者: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近几年得到了快速发展,请您谈谈《条例》实施五年来我国法律援助事业取得哪些成就?目前还存在什么困难和问题?

  赵大程:《条例》实施五年是法律援助工作快速发展的五年,五年来法律援助工作的确取得了很大成绩,为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法律援助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截至2007年底,全国共设立法律援助机构3259个,其中地市和县区级机构3176个,比2002年机构总数(2418个)增加了841个,除西藏等地个别县区外,所有的县区都设有法律援助机构。全国有法律援助专职人员12285名,其中9748人为法律专业毕业,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的人员达到5927人。各地法律援助机构还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和工、青、妇、老、残、高校等社会组织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54976个,在各法律援助机构注册的法律援助志愿者也达到76890人,法律援助组织框架已经基本形成,一个遍及城市社区和农村村镇的服务网络逐步完善,基本满足了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二是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力度不断增强。各级政府不断加大对法律援助的财政投入。《条例》实施五年来,各级政府投入的法律援助经费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拨款总额增加了6.6倍,2007年财政拨款达到5.2亿元。从2005年起,中央财政已连续四年对中西部25个省份下拨法律援助办案专款,用于支持基层县区法律援助机构支付办案补贴;全国有25个省(区、市)建立了省级法律援助专项资金;有10个省(区、市)拨付了农民工法律援助专项经费,法律援助经费严重困难局面得到有效缓解。以地方本级财政拨款与中央、省级财政转移支付经费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体系基本形成,有力地推动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开展。

  三是法律援助实施力度不断加大。《条例》实施五年来,全国法律援助机构组织办案135万余件;近237万困难群众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或解答法律咨询近1580万人次。2007年办案量达42万件,是2002年(13万件)的3倍,平均每年以30%的幅度递增;提供法律咨询407万人次,是2002年(123万人次)的3.3倍,平均每年以27%的速度递增。法律援助范围和覆盖面日益扩大,法律援助质量和服务成效显著,有力维护了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有效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同时,法律援助工作在发展进程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一是供需矛盾突出,法律援助的提供能力与困难群众的实际需求还有较大差距,法律援助办案总量偏低,一些需要法律援助的公民还不能获得必要的法律援助;二是一些地方特别是西部地区经费缺口严重,办案补贴标准过低,不利于调动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积极性;三是法律援助管理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援助工作管理的效率和水平。相信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上述困难和问题会逐步得到解决。

  努力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

  记者:党的十七大提出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对于我国法律援助事业有什么重大意义?您对今后的法律援助工作有什么希望和要求?

  赵大程: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体制改革,扩大公共服务,完善社会管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这一要求的提出对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发展意义重大。让困难群众同样享受法律的公正,这本身就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主要内容。法律援助还是困难群众解决涉及就学、就业、就医、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因此,党的十七大提出保障和改善民生,对法律援助工作赋予了重大历史使命,也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律援助工作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我国法律援助事业与社会的发展相契合,反映了党的主张、人民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显示出旺盛的生命力,是一项有着广阔发展前景的光彩事业。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围绕保障和改善民生,继续加强和改进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增强工作能力,努力促进法律援助事业又好又快发展。要努力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物质保障能力。下大力气推动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的贯彻落实,争取各级政府继续增加财政投入,同时把落实经费与推动制定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和办案补贴标准等“三项标准”结合起来,与管好用好法律援助经费结合起来,与拓宽资金渠道结合起来,推动工作发展。要努力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组织建设能力。今后一个时期,法律援助组织建设的重点是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也就是县(区)法律援助机构和向基层延伸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建设,方便基层困难群众就近申请法律援助。要努力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工作能力。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体系,完善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协作机制。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管理人员的学习教育和培训机制,培养一批既具备较强的政治素养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又掌握法律援助业务知识,并拥有较强管理能力的法律援助管理人才。要努力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工作能力。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努力做到应援尽援,最大限度地满足困难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让人民群众特别是困难群众真切地感受到社会主义制度的温暖。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法律援助实施体系,多方调动法律援助人力资源,加大办案力度,提高法律援助服务的质量和水平。要努力增强法律援助工作的社会影响能力,为法律援助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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