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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工作规程

一、单位名称:湖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二、项目名称: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

三、项目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20日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项目受理地点: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办公大楼6楼

湖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六、项目流程:

1、申请人向省司法厅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

根据《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申请人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及申请人3张2吋彩色近期免冠照片(照片后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申请人姓名);

(2)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大学以上学习经历及工作经历;

(3)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4)申请人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意见;

(5)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9)申请人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第7、8项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2、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5日内将需要补充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以书面形式一次告知。申请人应当在3个月内补齐、补正材料,逾期未能补齐、补正材料的,依法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执业登记的决定,并由省司法厅法制处审核(2个工作日),再报省司法厅领导批准(3个工作日),最后由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总结办理并上网公开结果及告知申请人取件(3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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