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行政许可>>指南>>正文
 
湖北省司法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核发工作规程

一、单位名称:湖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二、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核发

三、项目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项目受理地点: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办公大楼6楼

湖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六、项目流程:

1、申请人向省司法厅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

(1)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

(2)双方拟定的联营协议草案

(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

(4)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5)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或者合作人名单,市(州)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6)第2项所列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出具公证文件

(7)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8)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2、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当即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正材料

3、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二日内,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执业登记的决定,并由省司法厅法制处审核(2个工作日),再报省司法厅领导批准(4个工作日),最后由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总结办理并上网公开结果及告知申请人取件(4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打印][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