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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司法厅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机构设立及代表注册初审工作规程

一、单位名称:湖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二、项目名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核发

三、项目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六十六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项目受理地点: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办公大楼6楼

湖北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六、项目流程:

1、申请人向省司法厅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申请材料

(1)该律师事务所主要负责人签署的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机构代表的申请书。拟设立的代表机构的名称应当为“××律师事务所(该律师事务所的中文译名)驻××(中国城市名)代表处”

(2)该师事务所在其本特别行政区已经合法设立的证明文件

(3)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协议或者成立章程以及负责人、合伙人名单

(4)该律师事务所给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授权书,以及拟任首席代表系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相同职位人员的确认书

(5)代表机构各拟任代表的律师执业资格以及拟任首席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3年、其他拟任代表已在内地以外执业不少于2年的证明文件

(6)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协会出具的该代表机构拟任代表为本地区律师协会会员的证明文件

(7)该律师事务所所在特别行政区的律师管理机构出具的该律师事务所以及各拟任代表没有受过刑事处罚和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文件

(8)前款所列文件材料,应当有香港委托公证人或澳门公证机构的公证证明

(9)该律师事务所提交的文件材料应当一式三份,分别装订成册,外文材料应当附中文译文

2、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五个工作日内申请人需补正材料

3、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四十个工作日内,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对符合条件的作出予以设立登记的决定,并由省司法厅法制处审核(6个工作日),再报省司法厅领导批准(10个工作日),最后由省司法厅律师公证管理处总结办理并告知申请人及初审意见报司法部审核(5个工作日),结果上网公布(2个工作日);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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