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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仲裁委员会设立审核登记规程

一、单位名称:湖北省司法厅法制处

二、项目名称: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

三、项目办理时限: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予以设立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收费标准:不收费

五、项目受理地点:

武汉市武昌区洪山侧路22号省司法厅办公大楼4楼

湖北省司法厅法制处

六、项目流程:

1、申请人向省司法厅提交设立仲裁委员会的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

申请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2)、有必要的财产;

(3)、有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4)、有聘任的仲裁员。

申请材料

(1)、设立仲裁委员会申请书;

(2)、组建仲裁委员会的市人民政府设立仲裁委员会的文件;

(3)、仲裁委员会章程;

(4)、必要的经费证明;

(5)、仲裁委员会住所证明;

(6)、聘任的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聘书副本;

(7)、拟聘任的仲裁员名册。

填写仲裁委员会设立登记申请表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全部 A4纸规格。

2、省司法厅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当面或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补正材料;

3、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省司法厅对符合条件的仲裁委员会作出予以设立登记的决定,并报司法部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仲裁委员会变更住所、组成人员的,在变更后的十日内向省司法厅备案,并提交与变更事项有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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