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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附表二:许可事项相关内容调查表

许可事项相关内容调查表

 

序号

调查项目名称

填写内容

1

事项名称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2

事项编码(注一)

 HBXK09-08-0

3

实施机关名称

 湖北省司法厅

4

  分管领导

 刘治安

5

  工作联系人

 蒋万彪

6

  联系人电话

 87238550

7

  联系人传真

 87847765

8

  联系人电子邮箱

 hbjc@sohu.com

9

本事项是否已有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10

  已有信息系统的名称

 无

11

  信息系统的应用环境

 无

12

  受理、办结信息能否自动传至本系统

 

13

  是否需责任单位开发自动转发接口程序

  

14

历史办结信息现在是否有用

有用 

15

  有效期限多长(月数)

 永久

16

  有用的历史办结信息条数

 无

17

  整理并上传历史信息是否有困难

  

18

  整理并上传历史信息有什么困难

 需要整理历年档案

19

是否需要市、州、林区相关部门办理

 

20

是否需要县、市、区相关部门办理

21

是否需要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办理

22

满足系统各项要求有什么困难

 需要开发相关应用程序

 

附表三:办事指南信息填报表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信息填报表

 

编号

指标名称

填报内容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子类之分时,名称中要注明)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2

许可事项编码(注一)

HBXK09-08-0

3

省直管理部门

湖北省司法厅

4

设定依据(注明法律法规条款内容)

司法部令第60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

5

受理条件

见附件

6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见附件

7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

8

收费依据

9

收费标准(元)

10

申请资料目录清单

见附件

11

申请书样表(或示范文本)

12

为方便申请人申办,需作提示性说明的内容

13

实施机关名称(受委托的实施机关请注明)(注二)

湖北省司法厅

14

实施机关责任部门

厅基层工作处

15

实施机关办公地址

武昌水果湖洪山测路22

16

实施机关办公时间

全年办公除法定节假日

17

责任部门的联系方式

87847765

18

办理程度

决定

19

附件名称及电子文档文件名(注三)

 

注一:编码的格式是“HBXKAA-BB-C”。其中HBXK固定代表湖北省行政许可事项;AA、省直单位编码(2位);BB、省直单位内部的每项许可事项编号(2位);C、每项许可事项有子类之分时,可按子类分开填报;C值为子类编号;如“甲级、五星级、一级为1,“乙级、四星级、二级为2,以此类推;本项无子类时,C0

注二:附表二和附表三的第1、第13至第18项各实施机关均要填写,其他项只需省直管理单位填写,若本系统录入的指南信息是正确的,请在相应栏目内标注“正确”字样。

注三:附表三中的附件是指与上述填报内容有关的文档,文档请用office套件格式保存,并用事项编码和表中附件的顺序号命名。若附件内容与其它事项中的附件一致,不要复制内容,直接标明附件的文件名即可;

注四:附表二、三填写后连同表中的附件一起,报送电子文本,每张报表的文件名请统一用“事项编码”命名。

附件

 

受理条件:

一、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具有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领取《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
    1
、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实习满六个月,被该所鉴定合格;
    2
、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
    3
、申请执业登记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一)、(三)、(四)项条件。
  申请执业登记前从事过律师、公证和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审判、检察业务工作,司法行政业务工作和其他法律业务工作二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登记。

二、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
  1、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2、曾被基层法律服务所给予开除处分的;
  3、曾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或者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限未满的;
  4、具有律师或者公证员资格、并已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的。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一、申请执业登记材料,由拟聘用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交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由其出具审查意见后逐级上报执业登记机关。县级、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的时间均不得超过十五日。

二、执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以书面形式作出准予执业登记或者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决定。不准予执业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对准予执业登记的申请人,由执业登记机关颁发《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申请人对不准予执业登记决定如有异议,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和司法部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资料目录清单

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登记,应当填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申请执业登记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
  2、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申请人实习表现的鉴定意见;
  3、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同意聘用申请人的证明;
  4、健康状况证明;
  5、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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