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许可事项相关内容调查表
许可事项相关内容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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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调查项目名称 |
填写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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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项名称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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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项编码(注一) |
HBXK0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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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机关名称 |
湖北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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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分管领导 |
李仁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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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作联系人 |
靳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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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联系人电话 |
87238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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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联系人传真 |
87238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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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sfjd@bhsf.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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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事项是否已有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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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已有信息系统的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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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信息系统的应用环境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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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受理、办结信息能否自动传至本系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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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是否需责任单位开发自动转发接口程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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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历史办结信息现在是否有用 |
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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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有效期限多长(月数) |
6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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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有用的历史办结信息条数 |
19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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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整理并上传历史信息是否有困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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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整理并上传历史信息有什么困难 |
应用软件未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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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是否需要市、州、林区相关部门办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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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是否需要县、市、区相关部门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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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是否需要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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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满足系统各项要求有什么困难 |
应用软件未开发 |
附表三:办事指南信息填报表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信息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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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指标名称 |
填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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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子类之分时,名称中要注明) |
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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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许可事项编码(注一) |
HBXK09-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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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直管理部门 |
湖北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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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定依据(注明法律法规条款内容)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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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理条件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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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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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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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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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收费标准(元)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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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资料目录清单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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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书样表(或示范文本)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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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为方便申请人申办,需作提示性说明的内容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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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施机关名称(受委托的实施机关请注明)(注二) |
湖北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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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实施机关责任部门 |
湖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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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实施机关办公地址 |
武昌水果湖洪山测路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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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实施机关办公时间 |
全年办公除法定节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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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责任部门的联系方式 |
87238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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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办理程度 |
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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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附件名称及电子文档文件名(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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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编码的格式是“HBXKAA-BB-C”。其中HBXK固定代表湖北省行政许可事项;AA、省直单位编码(2位);BB、省直单位内部的每项许可事项编号(2位);C、每项许可事项有子类之分时,可按子类分开填报;C值为子类编号;如“甲级、五星级、一级为1,“乙级、四星级、二级为2,以此类推;本项无子类时,C为0;
注二:附表二和附表三的第1、第13至第18项各实施机关均要填写,其他项只需省直管理单位填写,若本系统录入的指南信息是正确的,请在相应栏目内标注“正确”字样。
注三:附表三中的附件是指与上述填报内容有关的文档,文档请用office套件格式保存,并用事项编码和表中附件的顺序号命名。若附件内容与其它事项中的附件一致,不要复制内容,直接标明附件的文件名即可;
注四:附表二、三填写后连同表中的附件一起,报送电子文本,每张报表的文件名请统一用“事项编码”命名。
附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受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审核登记流程图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申请人的申请是否
符合审核登记条件 |
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市州司法行政机关 |




否
是
否
是
申请资料目录清单:
个人申请执业登记应当由申请人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机构向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2、居民身份证;
3、下列书面证明之一:(1)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2)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证书,以及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的证明(由人事档案所在单位出具);(3)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并且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及业务成果的证明材料。
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有相关的资格证书或证明材料;
4、未受刑事处罚、品行良好的证明;
5、近期两寸彩色证件照片;
6、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个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
申请书样表:
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
申 请 人
拟执业机构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按本表所列栏目认真填写,所填内容要真实、准确、完整。
二、本申请表采用A4规格纸印制。
三、本表请用蓝色或黑色墨水填写,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四、表内数字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
五、表内填不下的内容,可另加十六开纸的附页。
六、本表一式三份,同时需报送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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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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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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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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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2寸免冠彩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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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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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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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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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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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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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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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信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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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职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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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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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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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院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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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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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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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业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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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
务
工
作
简
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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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执
业
机
构
意
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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