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许可事项相关内容调查表
许可事项相关内容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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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调查项目名称 |
填写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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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项名称 |
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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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项编码(注一) |
HBXK0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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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机关名称 |
湖北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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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分管领导 |
李仁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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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作联系人 |
刘少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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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联系人电话 |
87238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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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联系人传真 |
87238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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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sfjd@bhsf.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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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事项是否已有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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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已有信息系统的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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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信息系统的应用环境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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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受理、办结信息能否自动传至本系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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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是否需责任单位开发自动转发接口程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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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历史办结信息现在是否有用 |
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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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有效期限多长(月数) |
6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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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有用的历史办结信息条数 |
361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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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整理并上传历史信息是否有困难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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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整理并上传历史信息有什么困难 |
应用软件未开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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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是否需要市、州、林区相关部门办理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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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是否需要县、市、区相关部门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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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是否需要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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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满足系统各项要求有什么困难 |
应用软件未开发 |
附表三:办事指南信息填报表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信息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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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指标名称 |
填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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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子类之分时,名称中要注明) |
司法鉴定机构审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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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许可事项编码(注一) |
HBXK09-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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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直管理部门 |
湖北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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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定依据(注明法律法规条款内容)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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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理条件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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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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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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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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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收费标准(元)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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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资料目录清单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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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书样表(或示范文本)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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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为方便申请人申办,需作提示性说明的内容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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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施机关名称(受委托的实施机关请注明)(注二) |
湖北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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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实施机关责任部门 |
湖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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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实施机关办公地址 |
武昌水果湖洪山测路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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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实施机关办公时间 |
全年办公除法定节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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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责任部门的联系方式 |
872385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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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办理程度 |
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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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附件名称及电子文档文件名(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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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编码的格式是“HBXKAA-BB-C”。其中HBXK固定代表湖北省行政许可事项;AA、省直单位编码(2位);BB、省直单位内部的每项许可事项编号(2位);C、每项许可事项有子类之分时,可按子类分开填报;C值为子类编号;如“甲级、五星级、一级为1,“乙级、四星级、二级为2,以此类推;本项无子类时,C为0;
注二:附表二和附表三的第1、第13至第18项各实施机关均要填写,其他项只需省直管理单位填写,若本系统录入的指南信息是正确的,请在相应栏目内标注“正确”字样。
注三:附表三中的附件是指与上述填报内容有关的文档,文档请用office套件格式保存,并用事项编码和表中附件的顺序号命名。若附件内容与其它事项中的附件一致,不要复制内容,直接标明附件的文件名即可;
注四:附表二、三填写后连同表中的附件一起,报送电子文本,每张报表的文件名请统一用“事项编码”命名。
附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4、《湖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
受理条件: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
(二)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
(三)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
(四)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湖北省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审核登记流程图
省司法行政机关审核
申请人的申请是否
符合审核登记条件 |
做出不予受理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人或市州司法行政机关 |




否
是
否
是
申请资料目录清单:
1、申报材料目录;
2、设立司法鉴定机构的书面申请;
3、拟设司法鉴定机构预核名称申请表(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
4、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申请表;
5、司法鉴定机构章程(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章程应符合《司法鉴定机构章程(示范文本)》的规定);
6、证明申请人身份的相关文件(如工商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团登记证或者其他有隶属关系的法人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拟担任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和机构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说明、身份证明和申请人的授权证明;
7、住所证明(如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等);
8、人民币20万以上的资金证明(需注册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
9、相关的行业资格、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和“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建设部门颁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等);
10、仪器、设备说明及所有权凭证原件及复印件(说明应包括仪器、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购置日期和用途等情况);
11、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试验室的相关资料;
12、拟在申请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司法鉴定人员(每项鉴定业务的人员为3名)相关材料,包括:①司法鉴定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②身份证;③专业技术职称证书、行业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学历证书;④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⑤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证明;⑥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证明材料;⑦申请人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还应提供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的书面意见;⑧其他与司法鉴定相关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3、对司法鉴定业务活动进行内部管理的制度和材料;
14、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