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许可事项相关内容调查表
许可事项相关内容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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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调查项目名称 |
填写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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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项名称 |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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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项编码(注一) |
HBXK09-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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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机关名称 |
湖北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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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分管领导 |
曹诗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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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作联系人 |
李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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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联系人电话 |
87823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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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联系人传真 |
87238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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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Lgc@hbsf.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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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事项是否已有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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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已有信息系统的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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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信息系统的应用环境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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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受理、办结信息能否自动传至本系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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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是否需责任单位开发自动转发接口程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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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历史办结信息现在是否有用 |
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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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有效期限多长(月数)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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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有用的历史办结信息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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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整理并上传历史信息是否有困难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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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整理并上传历史信息有什么困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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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是否需要市、州、林区相关部门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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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是否需要县、市、区相关部门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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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是否需要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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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满足系统各项要求有什么困难 |
无 |
附表三:办事指南信息填报表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信息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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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指标名称 |
填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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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子类之分时,名称中要注明) |
香港澳门律师担任内地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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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许可事项编码(注一) |
HBXK09-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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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直管理部门 |
湖北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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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定依据(注明法律法规条款内容) |
《律师法》、司法部第82号令
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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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理条件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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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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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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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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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收费标准(元)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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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资料目录清单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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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书样表(或示范文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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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为方便申请人申办,需作提示性说明的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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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施机关名称(受委托的实施机关请注明)(注二) |
湖北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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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实施机关责任部门 |
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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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实施机关办公地址 |
武昌水果湖洪山测路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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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实施机关办公时间 |
全年办公除法定节假日出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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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责任部门的联系方式 |
87823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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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办理程度 |
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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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附件名称及电子文档文件名(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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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编码的格式是“HBXKAA-BB-C”。其中HBXK固定代表湖北省行政许可事项;AA、省直单位编码(2位);BB、省直单位内部的每项许可事项编号(2位);C、每项许可事项有子类之分时,可按子类分开填报;C值为子类编号;如“甲级、五星级、一级为1,“乙级、四星级、二级为2,以此类推;本项无子类时,C为0;
注二:附表二和附表三的第1、第13至第18项各实施机关均要填写,其他项只需省直管理单位填写,若本系统录入的指南信息是正确的,请在相应栏目内标注“正确”字样。
注三:附表三中的附件是指与上述填报内容有关的文档,文档请用office套件格式保存,并用事项编码和表中附件的顺序号命名。若附件内容与其它事项中的附件一致,不要复制内容,直接标明附件的文件名即可;
注四:附表二、三填写后连同表中的附件一起,报送电子文本,每张报表的文件名请统一用“事项编码”命名。
附件
受理条件:
一、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内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
1、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
2、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
3、有内地律师事务所同意聘用。
二、内地律师事务所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为本所香港、澳门法律顾问:
1、成立满3年;
2、专职律师不少于10人;
3、最近3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三、内地律师事务所聘用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的数量合计不得超过本所专职律师总数的五分之一。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并连同申请材料上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
2、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准予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办理登记,向其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在内地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拟聘其担任法律顾问的内地律师事务所。
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向申请人颁发香港、澳门法律顾问证之日起30日内,将有关登记材料及审核意见报司法部备案。
申请资料目录清单: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3、申请人的香港法律执业者、澳门执业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4、申请人如有获准从事律师执业业务的外国律师资格的,须提交其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
5、申请人在香港或者澳门执业满2年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所在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同意其受聘于内地律师事务所的证明;
7、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出具的申请人未受过刑事处罚及未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的证明材料;
8、内地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拟聘用申请人的证明及本所符合聘用条件的证明材料。
9、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10、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