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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

附表二:许可事项相关内容调查表

许可事项相关内容调查表

 

序号

调查项目名称

填写内容

1

事项名称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2

事项编码(注一)

 HBXK09-13-0

3

实施机关名称

 湖北省司法厅

4

  分管领导

 曹诗权

5

  工作联系人

 李莉

6

  联系人电话

 87823038

7

  联系人传真

 87238586

8

  联系人电子邮箱

 Lgc@hbsf.gov.cn

9

本事项是否已有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10

  已有信息系统的名称

 无

11

  信息系统的应用环境

 无

12

  受理、办结信息能否自动传至本系统

13

  是否需责任单位开发自动转发接口程序

 

14

历史办结信息现在是否有用

有用

15

  有效期限多长(月数)

 永久

16

  有用的历史办结信息条数

 0

17

  整理并上传历史信息是否有困难

   

18

  整理并上传历史信息有什么困难

 无

19

是否需要市、州、林区相关部门办理

20

是否需要县、市、区相关部门办理

21

是否需要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办理

22

满足系统各项要求有什么困难

 

附表三:办事指南信息填报表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信息填报表

 

编号

指标名称

填报内容

1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子类之分时,名称中要注明)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2

许可事项编码(注一)

HBXK09-13-0

3

省直管理部门

湖北省司法厅

4

设定依据(注明法律法规条款内容)

《律师法》、司法部第100号令

  第70

5

受理条件

见附件

6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见附件

7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见附件

8

收费依据

9

收费标准(元)

10

申请资料目录清单

见附件

11

申请书样表(或示范文本)

12

为方便申请人申办,需作提示性说明的内容

13

实施机关名称(受委托的实施机关请注明)(注二)

湖北省司法厅

14

实施机关责任部门

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15

实施机关办公地址

武昌水果湖洪山测路22

16

实施机关办公时间

全年办公除法定节假日出外

17

责任部门的联系方式

87823038

18

办理程度

决定

19

附件名称及电子文档文件名(注三)

 

注一:编码的格式是“HBXKAA-BB-C”。其中HBXK固定代表湖北省行政许可事项;AA、省直单位编码(2位);BB、省直单位内部的每项许可事项编号(2位);C、每项许可事项有子类之分时,可按子类分开填报;C值为子类编号;如“甲级、五星级、一级为1,“乙级、四星级、二级为2,以此类推;本项无子类时,C0

注二:附表二和附表三的第1、第13至第18项各实施机关均要填写,其他项只需省直管理单位填写,若本系统录入的指南信息是正确的,请在相应栏目内标注“正确”字样。

注三:附表三中的附件是指与上述填报内容有关的文档,文档请用office套件格式保存,并用事项编码和表中附件的顺序号命名。若附件内容与其它事项中的附件一致,不要复制内容,直接标明附件的文件名即可;

注四:附表二、三填写后连同表中的附件一起,报送电子文本,每张报表的文件名请统一用“事项编码”命名。

附件

 

受理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1
、根据香港、澳门有关法规登记设立;
2
、在香港、澳门拥有或者租用业务场所从事实质性商业经营满3年;
3
、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必须为香港、澳门注册执业律师;
4
、主要业务范围应为在香港、澳门提供本地法律服务;
5
、律师事务所及其独资经营者或者所有合伙人均须缴纳香港利得税、澳门所得补充税或者职业税;
6
、已获准在内地设立代表机构;
7
、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香港、澳门律师监管机构处罚。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内地律师事务所,可以申请联营:
1
、成立满3年;
2
、专职律师不少于20人;
3
、申请联营前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行业处分。
4
、内地律师事务所分所不得作为联营一方申请联营。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1、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人联营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准联营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2
、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准予联营,颁发联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准联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3
、对准予联营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颁发联营许可证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联营的批件及有关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申请资料目录清单:

1、双方签署的联营申请书;
2
、双方拟定的联营协议草案;

3、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获准在香港、澳门设立的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独资经营者或者负责人、所有合伙人名单,驻内地代表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及代表名单;
     4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符合香港、澳门法律服务提供者标准的证明书;
     5
、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复印件,负责人、所有合伙人或者合作人名单,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出具的该所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
     6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7
、本条前款第三项所列有效登记证件的复印件,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
    8
、申请材料应当使用中文,一式三份。材料中如有使用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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