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二:许可事项相关内容调查表
许可事项相关内容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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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调查项目名称 |
填写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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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项名称 |
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核准所联营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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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项编码(注一) |
HBXK09-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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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实施机关名称 |
湖北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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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分管领导 |
曹诗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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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工作联系人 |
李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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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联系人电话 |
87823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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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联系人传真 |
872385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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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联系人电子邮箱 |
Lgc@hbsf.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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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事项是否已有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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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已有信息系统的名称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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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信息系统的应用环境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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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受理、办结信息能否自动传至本系统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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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是否需责任单位开发自动转发接口程序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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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历史办结信息现在是否有用 |
有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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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有效期限多长(月数) |
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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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有用的历史办结信息条数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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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整理并上传历史信息是否有困难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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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整理并上传历史信息有什么困难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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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是否需要市、州、林区相关部门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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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是否需要县、市、区相关部门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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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是否需要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办理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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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满足系统各项要求有什么困难 |
无 |
附表三:办事指南信息填报表
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信息填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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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指标名称 |
填报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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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有子类之分时,名称中要注明) |
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核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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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许可事项编码(注一) |
HBXK09-1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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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省直管理部门 |
湖北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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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设定依据(注明法律法规条款内容) |
《律师法》、司法部第81号令
第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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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受理条件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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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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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实施机关办理时限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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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收费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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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收费标准(元)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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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申请资料目录清单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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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申请书样表(或示范文本)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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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为方便申请人申办,需作提示性说明的内容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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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实施机关名称(受委托的实施机关请注明)(注二) |
湖北省司法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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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实施机关责任部门 |
厅律师公证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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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实施机关办公地址 |
武昌水果湖洪山测路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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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实施机关办公时间 |
全年办公除法定节假日出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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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责任部门的联系方式 |
87823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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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办理程度 |
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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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附件名称及电子文档文件名(注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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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一:编码的格式是“HBXKAA-BB-C”。其中HBXK固定代表湖北省行政许可事项;AA、省直单位编码(2位);BB、省直单位内部的每项许可事项编号(2位);C、每项许可事项有子类之分时,可按子类分开填报;C值为子类编号;如“甲级、五星级、一级为1,“乙级、四星级、二级为2,以此类推;本项无子类时,C为0;
注二:附表二和附表三的第1、第13至第18项各实施机关均要填写,其他项只需省直管理单位填写,若本系统录入的指南信息是正确的,请在相应栏目内标注“正确”字样。
注三:附表三中的附件是指与上述填报内容有关的文档,文档请用office套件格式保存,并用事项编码和表中附件的顺序号命名。若附件内容与其它事项中的附件一致,不要复制内容,直接标明附件的文件名即可;
注四:附表二、三填写后连同表中的附件一起,报送电子文本,每张报表的文件名请统一用“事项编码”命名。
附件
受理条件:
1、参加内地举行的国家司法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香港、澳门居民,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2、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应当依照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参加实习,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3、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在内地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先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参加为期1年的实习。
4、条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律师事务所实习期满,并经鉴定合格的,可以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
实施机关办理程序及办理时限:
一、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申请律师执业,应当依照《律师法》和司法部制定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向拟聘其执业的内地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
1、实习期满,律师事务所应对实习人员的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作出鉴定。
2、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的,由所在的或拟调入的律师事务所将本人填写的《律师执业证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报送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
3、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十五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颁发律师执业证。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不予颁发执业证的,应通知申请人。
二、申请人按规定提交的文件中,其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同时还须说明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
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审核予以颁发律师执业证的,应当自颁证之日起30日内将获准在内地执业的香港、澳门居民名单及执业登记材料报司法部备案。
申请资料目录清单:
1、申请书,及申请人3张2吋彩色近期免冠照片(照片后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及申请人姓名);
2、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大学以上学习经历及工作经历;
3、是否具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资格以及是否受聘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外国律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4、申请人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意见;
5、申请人的律师资格证明或法律职业资格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实习证原件及复印件;
7、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8、申请人在申请日之前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9、申请人本科以上学历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第7、8项须经内地认可的公证人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