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司法部令第100号修正) 3、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司法部令第106号) 收费依据:不收费
项目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412号令)
2、《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83号发布,司法部令第100号修正)
3、司法部关于修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联营管理办法》的决定(司法部令第106号)
收费依据: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