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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年检注册的有关问题

一、年检注册应遵守的原则
(一)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检要按照司法部第59号令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对有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尚未处理的法律服务所,应确定为暂缓通过年度检查。对不符合第八条规定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应予以监督并限期整改,期满仍不能改正的,应申请市、州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停办并办理注销登记。
(二)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注册,要按照司法部第60号令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条的相关规定进行。法律服务工作者有第五十一条和第五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应暂缓年度注册,待所规定的情形消除之后,再予以注册。对有第五十五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规定行为的,情节或者后果严重的;对有第五十五条第十六、十七、十八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对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必须给予开除处分,并撤消其执业资格,收回执业证。
二、年检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三名以上符合司法部规定条件、能够专职从业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贫困山区两名以上);
2、无严重违纪行为;
3、各项法律服务业务能正常开展,并具有“自收自支、自主运行、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能力。业务收费能维持法律服务所正常发展。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应具备的条件:
1、在所年度考核考评中被评为称职以上;
2、有一定的业务工作能力、并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无严重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规定及本所章程、制度的行为。
三、年检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年检应提交的材料:
1、2004年度本所工作总结和2005年度工作计划;
2、2004年度本所财务报表(交县、市、区司法局审核);
3、《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证书》副本(送交市、州司法局审核后,加盖年检章);
4、《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交市、州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并存档);
5、年度检查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应提交的材料:
1、2004年度执业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的个人总结(送交县、市、区司法局存档);
2、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表现年度考核考评意见(提交市、州司法局存档);
3、《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登记表》(一式两份,分别交市、州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签批并存档);
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送交省司法厅审批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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