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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实行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

    为规范司法鉴定技术辅助活动、培育司法鉴定人后备力量,保障司法鉴定事业可持续发展,近日,湖北省司法厅印发了《关于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的若干意见》,决定在全省建立司法鉴定人助理制度。

    《意见》规定,申请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条件为: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未因故意或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接受过与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门教育、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资质、技术职称;受司法鉴定机构聘用专职从事司法鉴定辅助业务工作;身体健康,年龄在20至60周岁之间;经司法鉴定岗前培训合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依程序想省司法厅申请颁发《司法鉴定人助理证》。

    《意见》还规定,对司法鉴定人助理的管理实行行政管理、行业管理与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制度。在司法鉴定机构内从事行政事务的人员,不在申请司法鉴定人助理之列。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司法鉴定人助理的人数一般不得超过本机构司法鉴定人的50%。司法鉴定人助理必须遵守司法鉴定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不得单独执业、出庭质证,不能在鉴定文书上署名。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派具有高级职称或十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近三年执业活动中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司法鉴定人作为司法鉴定人助理的指导老师。

    《意见》明确了司法鉴定人助理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司法鉴定人助理每年必须在指导老师的指导下完成一定数量的鉴定检案,助理期计入“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限。符合司法鉴定人登记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申请《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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