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省政府批准,近日,省财政厅、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了《关于建立湖北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
湖北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最低保障机制,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事权与财权统一的财政管理标准按照“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突出重点,确保需要;因地制宜,分类制定;科学核定,合理增长”的原则,按照各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和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实际需要等因素,分档、分类确定保障标准。全省76个县(市、区)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分为一、二、三类,第一类最低保障标准为2.1~2.4万元/年·人;第二类最低保障标准为1.7~1.9万元/年·人;第三类最低保障标准为1.5~1.7万元/年·人。
《通知》还规定,基层司法所是基层司法机关的派出机构,收归县级管理,其公用经费也应按此范围和标准予以保障,列入县级司法行政机关部门预算。原实际执行中已高于省定保障标准的,不得降低原有保障水平。财政确实困难的县(市、区),也要制定分年度落实计划,原则上两年内必须达到确保的最低保障标准。